无锡市新吴区江溪小学学校章程(2019修订)
作者:校务办 日期:2019/5/25 点击数:35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隶属新吴区教育局的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学校校训、“三风”、宗旨与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校训: 自觉
三风建设: 校风 自觉、向上、执着、创新
教风 教天地人事、育生命自觉
学风 学乐相伴、启智辅德
办学思想
遵循“百年江小 励志树人”的办学宗旨,成就思想型江小。没有思想的突破,就不可能有行动的跨越。因此,建校一百多年至今,江小人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教育的思考,致力于“创造新环境,实验新教育”。从历史中走来,对教育本质的追问,我们认为,教育的本质是树立人的培育和发展,即改变人的状态,提高人的素质,开发人的潜能,焕发人的生命价值。
紧跟时代的发展,江溪人以“创思想型百年老校”为发展愿景,梳理和研究了学校的办学经验,进一步明晰“思想立校、质量强校、文化育人”的治校方略,完善励志树人教育思想的顶层设计,突显为学生而办的办学特色。全体教师围绕团队和课程两大实践方向,紧扣理念落根,实现行动转化,深化素质教育,共同追求一种有境界的和谐快乐的教育生活,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新跨越。
(二)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自觉自为 乐学乐创
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升学校办学质量。以“培养兴趣、挖掘潜能、活跃思维、充分发展”引领学生自觉地发展,培养学生自觉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实践能力。引领教师自觉提升内涵发展,在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上勇于自为,积极在教研能力和教学方法上求突破,在教育质量上求提高。
(三)办学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具有现代学校管理理念,彰显“让每一个人自觉成长”;拥有德才兼备、有区域知名度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学质量高位提升;家长满意、社会认可度高、声誉良好的优质学校。
学生培养目标:具有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开放包容的胸怀;具有自觉主动学习、主动探索、主动创新精神和终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培养具有较高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国际化视野的现代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注重职业道德,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课程观和学生观,追求“和而不同”的教育境界,有较强的课程研究力、执行力。形成自觉自为的和美群体。
学校近期目标:推进“三大工程”:即“质量立校、名师强校、科研兴校”。突出“五条主线”:即以“爱心·责任”教育为核心的德育机制;以“校本培训”为依托的教学改革;以科研、科技为抓手的学校特色;以“和谐校园”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以“瞿秋白精神”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全体教职工的团结奋进,着力创建一个优美、和谐、创新的育人环境,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自觉”精神的新人。
学校中期目标:伴随着新吴区教育正朝着现代化、国际化示范区的目标迈进,江溪小学发展的历史也将翻开新的一页,学校的发展将由“创业”向“创优”迈进,努力创建成无锡市一流的新吴区窗口学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
第五条 校长的职责:
l、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
第六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七条 学校行政机构设置:
1、学校可设设副校长职数3-4名。由校长提名、教育文体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2、学校设综合办、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综合办:负责学校工作安排、教师考勤与绩效考核统计、校级活动接待与宣传、创建工作协调。负责档案管理、人事关系手续办理、教师职称及工资变动、教师培训与统计;负责学校日常经费使用的申领与核销、教师工资发放、资产统计。
教务处:课程中心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常规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及智慧校园建设,进行教师培训,保障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的实施、应用和管理。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工作、资产登记保管及食堂管理。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及班主任管理工作,分管少先队工作和少年宫管理。
4、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一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上级部门备案。
5、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务办公会议。学校校务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校务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中层以上人员参加。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条 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实践能力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九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生存。
第十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3、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班风。
5、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建立以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教学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加强教科研工作。要重视校本研究和本校教改经验的推广。学校设立教科研奖,对在教科研和教改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或省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课程教学中心部组织好规定的质量调测,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第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不得以任何形式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用书。
第十七条 学校开学、课时、放假等校历日程,均按区统一规定的校历执行,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
第十八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任何人不得歧视后进生或其他有问题的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条 对各室(电脑室、自然实验室、打字文印室、科技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效率原则和节约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紧张。学校既要自力更生多渠道筹措,又要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自立项目收费。对来自校外的乱收费全校教职工都有抵制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有关制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门卫严格进出校门的检查,来客履行登记手续,不准外人随便进出;学生外出要经班主任批准,凭班主任出具的出门证出门,并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教室、学生宿舍要按时关锁门窗;不准私自安装电器;教师宿舍里要做好防火、防电、防盗工作。
第三十条 食堂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做好消毒保洁工作;经常检查有关厨用电器,不带任何故障作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电脑教室、多媒体教室、食堂、保管室等要加装防盗门窗,并要随时关锁,学校现金不得在校内过夜。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必须有始有终在实验现场,认真指导,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实验。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要强化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促使学生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校纪校规,避免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专栏和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里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九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五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无锡市新吴区江溪小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提供各方面的资助,鼓励教师捐助、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奖惩不公平的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遵守学校制订的文明行为规范。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新吴区教育文体局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后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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